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六項要點
作者:網站管理員
來源:本站原創
日期:2020-11-12 11: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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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
1 土方開挖之前要根據土質情況、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確定開挖方案和支護方案,深基坑或土層條件復雜的工程應委托具有巖土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邊坡支護的專項設計。
2 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范圍:
1)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3 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且進行專家論證的范圍: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4 土方開挖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放坡要求、支護結構設計、機械選擇、開挖時間、開挖順序、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監測要求等。
基坑工程施工
(二)基坑(槽)開挖前的勘察內容
1 詳盡搜集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
2 認真查明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如上下水、電纜、煤氣、污水、雨水、熱力等管線或管道)的分布和性狀、位置和運行狀況。
3 充分了解和查明周圍建(構)筑物的狀況。
4 充分了解和查明周圍道路交通狀況。
5 充分了解周圍施工條件。
(三)基坑(槽)土方開挖與回填安全技術措施
1 基坑(槽)開挖時,兩人操作間距應大于2.5m。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應大于10m。在挖土機工作范圍內,不允許進行其他作業。挖土應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或逆坡挖土。
2 土方開挖不得在危巖、孤石的下邊或貼近未加固的危險建筑物的下面進行。施工中在基坑周邊應設排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或滲入坑內,以免發生邊坡塌方。
3 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在坑邊堆放棄土、材料和移動施工機械時,應與坑邊保持一定的距離,當土質良好時,要距坑邊1m以外,堆放髙度不能超過1.5m。
4 基坑(槽)開挖應嚴格按要求進行放坡。施工時應隨時注意土壁的變化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坍塌現象,應及時進行加固支撐或放坡,并密切注意支撐的穩固和土壁的變化,同時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當采取不放坡開挖時,應設置臨時支護,各種支護應根據土質及基坑深度經計算確定。
5 采用機械多臺階同時開挖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挖土機離邊坡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塌方,造成翻機事故。
6 在有支撐的基坑(槽)中使用機械挖土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土。在坑槽邊使用機械挖土時,應計算支護結構的整體穩定性,必要時應采取措施加強支護結構。
7 開挖至坑底標高后坑底應及時滿封閉并進行基礎工程施工。
8 地下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夯實回填土施工。在進行基坑(槽)和管溝回填土時,其下方不得有人,所使用的打夯機等要檢查電器線路,防止漏電、觸電,停機時要切斷電源。
9 在拆除護壁支撐時,應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換護壁支撐時,必須先安裝新的,再拆除舊的。
(四)基坑開挖的監控
1 基坑開挖前應作出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監控方案應包括監控目的、監測項目、監控報警值、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周期、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以及信息反饋系統等。
2 基坑工程的監測包括支護結構的監測和周圍環境的監測。重點是做好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周圍建筑物、地下管線變形、地下水位等的監測。
(五)地下水控制
1 為保證基坑開挖安全,在支護結構設計時,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并結合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方案綜合確定地下水控制的設施和施工。
2 地下水控制方法常分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形式單獨或組合使用。
3 當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時,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如果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壓較大時,宜采用基坑內降水。
4 當基坑底為隔水層且層底作用有承壓水時,應進行坑底突涌驗算,必要時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滲或鉆孔減壓措施保證坑底土層穩定。
基坑施工
(六)基坑施工的安全應急措施
1 在基坑開挖過程中,一旦出現了滲水或漏水,應根據水量大小,采用坑底設溝排水、引流修補、密實混凝土封堵、壓密注漿、髙壓噴射注漿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
2 如果水泥土墻等重力式支護結構位移超過設計估計值時,應予以高度重視,同時做好位移監測,掌握發展趨勢。如果位移持續發展,超過設計值較多時,則應采用水泥土墻背后卸載、加快墊層施工及加大墊層厚度和加設支撐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
3 如果懸臂式支護結構位移超過設計值時,應采取加設支撐或錨桿、支護墻背卸土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如果懸臂式支護結構發生深層滑動時,應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也可以加厚墊層,以形成下部水平支撐。
4 如果支撐式支護結構發生墻背土體沉陷,應采取增設坑外回灌井、進行坑底加固、墊層隨挖隨澆、加厚墊層或采用配筋墊層、設置坑底支撐等方法及時進行處理。
5 對于輕微的流砂現象,在基坑開挖后可采用加快墊層澆筑或加厚墊層的方法“壓住”流砂。對于較嚴重的流砂,應增加坑內降水措施進行處理。
6 如果發生管涌,可以在支護墻前再打設一排鋼板樁,在鋼板樁與支護墻間進行注漿。
7 對鄰近建筑物沉降的控制一般可以采用回灌井、跟蹤注漿等方法。對于沉降很大,而壓密注漿又不能控制的建筑,如果基礎是鋼筋混凝土的,則可以考慮采用靜力錨桿壓樁的方法進行處理。
8 對于基坑周圍管線保護的應急措施一般包括增設回灌井、打設封閉樁或管線架空等方法。